一是选举中有欺骗、贿赂、威胁或因家庭宗派势力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权利的,上级党组织有权作出选举无效、重新选举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执行;二是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五分之四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三是选举时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四是选举中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五是遇到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对得票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