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等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一般可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①因患有精神病等不能表达个人意志疾病的;②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③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但没有转走的;④正在服刑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