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自带组织关系的,应按期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过期的问题,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党员,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声明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办。